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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权力勘定边界:从四要件与三阶层看刑法评价体系的功能转型

众所周知,刑法理论的核心任务是为国家最严厉的强制力——刑罚权来勘定边界,塑造理论。刑法是国家机器授权的、最剧烈的合法暴力。因此,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法律体系秩序,其首要关切必然是如何约束这种暴力,使其发动精准、过程透明、结论可预测,继而将权力的恣意关进理论的牢笼。

为实现这个目标,刑法学必须构建一套精密、严谨、具有内在逻辑一致性的犯罪论体系,即「刑法评价结构」;刑法评价结构是法官据以裁判的思维路径,是控辩双方展开博弈的战场,更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标尺。它决定了我们如何观察、拆解、并最终评价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以及应受何种惩罚。

在当代中国的刑法学语境中,存在两种主流的犯罪论体系:苏俄刑法学遗产之「构成要件四要素理论」(以下简称「四要件」)源自德国古典主义法学的「三阶层理论」(以下简称「三阶层」),四要件说与三阶层理论虽出发角度不同,但二者在实质内容上存在诸多可对接之处。本文拟从“四要件”结构出发,探讨其在刑法犯罪评价中的功能定位,并尝试对比三阶层理论在逻辑上的补充与融合可能,进而为构建更具规范性与适用性的刑法评价体系提供基础性思考。

一、四要件理论的基本结构与功能定位#

1.背景、内容及目的#

任何一种长久占据主导地位的理论,其存在本身便证明了其在特定历史与制度环境下的适应性与生命力。我国刑法学中占据统治地位的四要件理论的母体是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是20世纪50年代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全面「以苏为师」的时代背景下的文化理论选择结果。苏维埃法学作为新生政权的意识形态工具,其核心任务之一便是与“旧世界”的法统——尤其是被视为“资产阶级形式主义”代表的德国——日本法学(即三阶层理论的源流)——进行彻底切割。

因此,苏俄刑法理论从根源上就带有更为强烈的政治与社会学色彩。它摒弃了三阶层理论中层层递进、精巧但略显繁琐的逻辑推演,转而寻求一种更为宏大、更侧重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实体性判断框架,其理论核心是具体的「社会危害性」(социальная опасность)。犯罪首先被定义为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犯罪构成(состав преступления)则是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的具体标志。

在这一理念的引导下,四要件理论在「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基础上选择将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解构成四个并列的、缺一不可的部分,这四部分共同构成一个静态的犯罪模型,司法裁判所做的就是将案件事实与这一模型进行比对、勘验,来认定判决对象是否有罪。

这四个要件依次为:

  1. 犯罪客体:这是四要件理论中最具特色也最具争议的一环。它并非指具体的受害人或被侵害的物品,而是指 「为中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这是一个高度抽象的、带有浓厚社会学色彩的概念。例如,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人的生命权」这一社会关系,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这一社会关系。客体要素旨在回答犯罪行为「侵犯了什么法秩序所维系的利益」,它直接与「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相勾连。
  2. 犯罪客观方面:这是犯罪行为外在于世界的物理性状,是犯罪的具体呈现。它包含了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某些犯罪成立所必需的时间、地点、方法等特定要件。这一要素是犯罪的客观映像,为我们描绘了「发生了什么」的外部事实图景。
  3. 犯罪主体:即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这一要素主要解决的是「谁能成为罪犯」的问题,其核心是两个法律拟制的技术性门槛: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这是对行为人生物学与心理学状态的法律筛选,是追责资格的前置审查。
  4. 犯罪主观方面:指行为人对其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即我们常说的 mens rea(犯罪意识)。它主要包括犯罪故意(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犯罪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某些特定犯罪中,还要求具备特殊的犯罪目的或动机。这一要素探究的是行为人内在的、精神层面的可归责性基础。

四要件理论的评价路径呈现出典型的并列式、扁平化结构。法官在审查一个案件时,其思维路径并非是如三阶层理论那般,进行「构成要件该当性 → 违法性 → 有责性」的顺序递进审查,而是在一个平面上,同时对四个要件进行检视。这四个要件如同一个四脚桌的四条腿,必须同时具备,桌子才能成立;任何一个要件的欠缺,都将直接导向「不构成犯罪」的结论

从学术角度,四要件结构的本质在于它想要追求一种实体上的统一性,它不将「不法」与「责任」等价值判断进行阶段性的分离,而是将所有判断要素——无论是客观事实(客观方面)、主观心理(主观方面)、主体资格(主体),还是被侵犯的抽象利益(客体)——都打包在一个「犯罪构成」的框架内,进行一次性的、总括式的评价。其最终目的,是判断案件事实是否能够完整地嵌合进刑法分则条文所预设的那个由四要件构成的静态模型。这是一种描述性功能远大于规范性评价功能的路径:它长于描述一个典型的犯罪“长什么样”,而不善于解剖一个复杂的行为在哪个环节、因何种理由可以出罪。

2.功能定位:务实、高效的治理工具#

尽管在理论精密度与逻辑之美上,四要件理论常受诟病,但我们必须承认其在特定历史时期所展现出的巨大简明实用性优势:

对于法律初学者而言,四要件提供了一个清晰、固定、易于记忆的分析框架。学生可以迅速地搭建起对犯罪的基本认知,并运用这一“公式”对简单案件进行套用分析,入门门槛较低,教学上易于掌握

立法上,四要件可以直观对应:中国的刑法分则条文,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被看作是对具体罪名四要件内容的文字描述。立法者在创设新罪时,其思维也自然地围绕这四个方面展开。这种立法与理论的高度同构,使得法律的制定与解释之间形成了一种朴素的对应关系。

在司法一线,尤其是在案多人少、疑难案件比例不高的基层,四要件的“清单式”审查模式展现了极高的效率。法官可以在判决书中依次罗列对四个要件的分析认定,快速、格式化地完成对绝大多数无争议案件的审理和文书撰写。它成为了一种标准化的、可复制的裁判工具,满足了国家机器对司法效率的基本要求。

综上,四要件理论作为一种源于特定政治谱系、服务于特定治理需求的理论范式,其核心功能定位是一种务实的、宏观的、以实体判断为核心的犯罪识别工具。它以牺牲理论的逻辑深度与体系的开放性为代价,换取了操作的简便性与司法的稳定性。然而,正是这种结构性的扁平化与功能的描述性偏好,使其在面对复杂的正当化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责任阻却事由(如期待可能性)以及未遂、共犯等疑难问题时,显得捉襟见肘,逻辑通路不畅。这也正是本文后续将引入三阶层理论,探讨二者融合补充可能性的根本动因所在。

二、三阶层理论的规范逻辑与展开方式#

和扁平化的四要件理论不同,三阶层理论更具纵深和结构性,它将刑事责任的成立分解为三个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的审查步骤,力图使刑罚权的每一次发动,都经过最严谨、最可被检验的逻辑过滤

1.内涵与功能#

三阶层理论的魅力就在于其严格的评价顺序性,每一个后置阶层的审查,都以前一阶层的成立为绝对前提。

第一阶层:构成要件该当性#

这是入罪审查的第一道门槛,也是最为客观、价值中立的一步。其核心任务只有一个:判断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与主观心态,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条文所预设的犯罪模型。此处的「构成要件」是纯粹的法律文本概念,是立法者用语言雕刻的犯罪轮廓,分为主客观两方面:

  • 客观构成要件:审查行为在外部世界引发的物理性、事实性变动。包括行为(如“开枪”)、结果(如“死亡”)、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特定犯罪所需的其他客观要素(如持有型犯罪的“持有”状态)。这一步的判断近乎是一种事实匹配,旨在回答:“从一个客观旁观者的角度看,这里发生的事情像不像刑法条文所描述的那种坏事?”
  • 主观构成要件:探究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内心世界,主要是指犯罪故意。在当代德国刑法通说(目的行为论)中,故意被视为引导和支配客观行为的核心要素,因此被前置于构成要件阶层进行审查。一个有目的、有计划的杀人行为,其行为本身的「不法内涵」就远大于一个疏忽导致的致人死亡行为。将故意置于此,是为了在第一步就精确识别出行为的不法类型

第一阶层将海量的社会行为进行初步过滤,只有那些在外观上与法条描述高度吻合的行为,才被“打上标签”,进入下一轮的法律评价。如果一个行为连构成要件该当性都不具备(例如,并非“盗窃”,而只是“借用”),那么法律评价的程序便在此终止,行为直接被判定为无可罚性。

第二阶层:违法性#

通过第一阶层的审查,我们仅仅得出一个初步结论:该行为「符合」了犯罪的构成要件。但这并不等同于该行为最终就是刑法所要谴责的。违法性阶层的任务,是审查该行为在整个国家法律秩序的宏观视野下,是否具有被允许的“正当化事由”

这一层审查背后的法理基石是 「法秩序统一原则」,如果一个行为被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所允许,甚至被鼓励(如正当防卫),那么刑法作为“最后的手段”(ultima ratio),断然没有将其评价为犯罪的道理。因此,本阶层的审查呈现出一种“反向检验”的特征:一个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被首先推定为是违法的。此时,审查的重心转向是否存在可以排除其违法性的特殊情况,主要包括:

  • 正当防卫: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
  • 紧急避险:为了使本人或他人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损害另一较小法益的行为。
  • 被害人承诺:在特定情况下,法益主体的有效承诺可以使侵害该法益的行为失去违法性(如基于承诺的伤害)。

此阶层的功能定位是“实质判断与法益衡量”。它将一个孤立的、看似犯罪的行为,放回复杂的社会场景与整体的法律秩序中进行权衡。只有在排除了所有可能的正当化事由之后,一个行为才能被最终确认为**「不法」**。

第三阶层:有责性#

一个行为被确认为「不法」,意味着我们已经可以对“行为本身”做出负面评价。但刑法惩罚的是“人”,而非“行为”。因此,在发动刑罚之前,还必须完成对行为人个人的审视。有责性阶层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对于这个已被确认为“不法”的行为,我们是否可以基于行为人当时的个人状况,而对其进行非难和谴责?

这一阶层的审查完全聚焦于行为人个体,其核心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本可以做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因为特定主客观原因,我们无法期待行为人当时能够遵守法律,那么即便其行为是不法的,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其审查要素包括:

  • 责任能力 (Schuldfähigkeit):行为人是否因年龄(未成年)或精神状态(精神病人)而欠缺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 不法意识的可能性:行为人是否知道或能够知道其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这涉及“不知法律不免责”原则的例外,即不可避免的法律认识错误。
  • 期待可能性 (Zumutbarkeit):在行为实施的瞬间,综合考量其所处的内外部压力,是否可以合理地期待他能做出其他合法的选择。例如,在被枪指着头的情况下被迫实施轻微犯罪,此时我们便会认为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此阶层的功能定位是“个体归责与责任豁免”。它是现代法治国“无责任则无刑罚”(nulla poena sine culpa)原则的最终体现,是免除国家权力对不应被谴责的个体进行惩罚的最后一道屏障。

2.逻辑优势:可控性、透明度与体系开放性#

首先,三阶层理论实现了评价的清晰分离与聚焦。第一阶层聚焦于“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文本”,第二阶层聚焦于“行为在法秩序中是否被允许”,第三阶层聚焦于“行为人个人是否应受谴责”。这种分离使得法官和控辩双方的每一个论点,都能在体系中找到精确的安放位置。争论是关于“因果关系”(第一阶层),还是关于“防卫过当”(第二阶层),抑或是关于“期待可能性”(第三阶层),其辩论的前提、规则和边界都截然不同。

其次,它实现了主客观要素的深层分离。与四要件理论将主客观打包并列不同,三阶层将“客观不法”(行为对法秩序的客观侵害)与“主观有责”(行为人内心的可谴责性)进行了彻底切割。这使得我们可以做出更精细的判断,例如,我们可以承认一个精神病人的杀人行为是客观上的“不法”,但因其不具备责任能力而阻却其“有责性”,从而不施加刑罚。这种区分对于理解共犯、未遂等复杂犯罪形态具有不可替代的理论价值。

最终,这种严密的逻辑层次为理论的推演和疑难案件的分析提供了坚实支点。它不再是一个封闭的、供事实套用的模具,而是一个开放的、可供理论持续深化和填充的框架。面对层出不穷的新型犯罪和复杂的个案情景,三阶层理论能够凭借其内置的逻辑,有条不紊地对其进行拆解、分析和定位,从而使判决结论的得出过程最大程度地透明化理性化,真正实现了对国家刑罚权的逻辑驯服。

三、理论的比较与补充#

四要件理论 (并列式清单)三阶层理论 (递进式阶梯)映射分析与逻辑鸿沟
犯罪客观方面客观构成要件该当性 (第一阶层)这是两者最接近的对应点。都旨在描述行为的外部事实。但三阶层将其严格限定于事实匹配,而四要件下,客观方面有时会混入对“社会危害性”的实质判断。
犯罪主观方面主观构成要件 (主要指故意) + 有责性中的主观要素 (如过失、法律认识错误)核心逻辑分歧点之一。四要件将所有主观要素打包处理,无法区分“引导行为的故意”和“影响责任的过失”。三阶层则将它们精确地分配到不同评价阶段,清晰地界分了「不法」与「责任」的心态基础。
犯罪主体有责性中的责任能力部分 (第三阶层)四要件将“主体资格”作为一个独立的、前置的构成部分,而三阶层将其视为对行为人进行个人谴责的前提,是责任判断的核心。这体现了四要件重“犯罪模型”,而三阶层重“个体归责”的根本差异。
犯罪客体无直接对应物,其功能被分散吸收核心逻辑分歧点之二。三阶层的「法益」概念与四要件的「客体」最为接近,但它并非一个独立的审查阶层,而是作为解释构成要件和权衡违法性(如紧急避险中的利益衡量)时的指导原则和分析工具。将一个高度抽象的、应作为解释工具的概念,提升为一个具体、独立的构成要件,是四要件理论最受诟病之处,因为它模糊了规范与事实的界限。
违法性 (第二阶层)四要件理论最大的结构性缺陷所在。它没有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化事由」提供一个独立的、逻辑自洽的安放空间。在实践中,这些出罪事由被迫尴尬地塞进“客观方面”(声称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主观方面”(声称其没有犯罪意图),导致理论上的混乱与矛盾。

从上表可见,四要件理论的本质缺陷在于其结构的扁平化功能的混同化。它将描述事实、评价不法、归结责任这三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思维活动,压缩在一个平面上同时进行,导致其在面对复杂案件时,逻辑链条极易断裂。特别是对于“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但因正当理由而出罪”的情形,四要件理论几乎束手无策,只能诉诸于「社会危害性」这一模糊、宏大但缺乏操作性的概念进行笼统豁免,损害了刑法理论的预测性和安定性。

当然,本文写至此并不希望再进行一次千篇一律的,前辈们已经写烂了的刑法理论批判。四要件理论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以其简明高效的特点,成功地扮演了国家进行社会管控、实现刑事政策的治理工具角色。它长于宏观的定性,服务于一种自上而下的秩序构建

但在我国浩浩荡荡的现代化进程中,任何单一的、服务于特定阶段的治理技术都必然面临其历史局限性。当经济发展从要素驱动转向创新驱动,当社会结构从单一的集体形态演变为复杂的、原子化的、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利益分化形态时,原本的治理技术便可能显得有些局促。一个以庞大资产和复杂交易为基础的现代市场经济,无法容忍法律的模糊性;一个想要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无法接受原先过于宽泛的裁量

三阶层所提供的,正是后现代化阶段国家治理所急需的技术特性:

  1. 高度的预测可能性:其严密的逻辑阶梯使得法律的适用后果在极大程度上可以被预知。这为资本、技术和人才的流动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法治安全感”,是维系市场经济信心的基石。
  2. 精密的个案处理能力:面对金融犯罪、网络犯罪等新型、复杂的犯罪样态,三阶层理论的解剖刀式分析方法,远比四要件理论的整体性描述更具穿透力,更能实现精准打击与个案正义。
  3. 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外观”:通过一套价值中立、逻辑严谨的程序,三阶层理论将刑罚权的运行过程透明化、可论证化。这在客观上回应了社会对程序正义的诉求,从而以一种更精致、更具韧性的方式,巩固了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根基。

说到底,四要件也好,三阶层也要,本质上都是国家进行刑事主权宣示、实现社会治理的法律工具。只是为了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必然需要我们为权力勘定边界、设定规则,换取了社会更深层次的认同与遵循,实现了从单纯依靠强制力维持的“硬权威”,向依靠规则与程序获得正当性的“韧性权威”的转变。这是一种更为自信、也更为持久的治理智慧,这场变革的终点,将是一个权力运行更有边界、社会预期更为稳定、公民权利更受保障的法治社会主义中国,而这,也正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基所在。

为权力勘定边界:从四要件与三阶层看刑法评价体系的功能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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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歌
发布于
202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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